志愿服务要依法依规、有章可循。11月28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拟将每年3月5日确定为辽宁省志愿者日,以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条例(草案)》提出,民政部门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服务内容、招募人数及其风险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的款物应当专用。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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