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要求,我省将对2017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对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限制支付范围和甲类药品不予调整,只进行乙类药品增补。乙类药品增补数量为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数量的15%,不超过292种。符合国家要求的民族药和限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药品不受调整数量限制。
此次增补的药品品种重点考虑医疗机构使用量大、临床广泛应用的药品品种。以下类别的药品不列入增补的备选药品范围:被国家食药监部门监测存在严重不良反应或安全事故或被禁止生产的药品;提高生活质量或矫正个人生活习惯的药品;各类预防性疫苗及药物;非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药品注册剂型为酒剂、茶剂、曲剂、湿巾等剂型的药品;原在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被调出的药品。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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