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和宁夏9个省区市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已经于12月1日正式开启,从试点情况来看,河北和上述九地的“1+9”试点正有序推进。
记者还了解到,地方版的水资源税试点实施细则密集制定中。日前,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和《陕西省水资源税征管应急预案》等配套文件,为水资源税的开征提供了法规支持。另据天津市地税局介绍,此次改革维持天津原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
在河北首个水资源税试点一年多之际,我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于12月1日起正式扩围。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三部门引发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税费平移”是这次费改税排在首位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此外,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
值得关注的是,考虑到九地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经济发展水平等与河北省有所不同,明确了不同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类型的征税政策,增加了跨省水力发电、采矿排水等具体征税规定,并确定了差异化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上述实施办法明确,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备案。
据悉,在试点正式启动之前,各地税务部门就已经联合财政局和税务局对税源基本信息进行了全面核实,掌握当地水资源具体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水资源税管户数据移交,还有不少地方完成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地还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当地的水资源税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税额标准等。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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