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道路交通事故亦与日俱增,事故中伤员的抢救需要争分夺秒,由此产生的抢救费用怎么办?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成立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符合条件的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垫付。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并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符合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尸体处理通知书》 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直接将垫付的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 《暂行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将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暂行办法》明确,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受理、审核救助基金的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和追偿垫付款;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救助基金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在区、市、县、高速公路及行业交警大队设立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站,负责救助基金垫付的初审和追偿工作。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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