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9日电 28日,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高速公路可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北京所有高速公路可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12月25日起,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已正式上线。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缴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发票代码及号码编码规则和其他增值税发票保持一致。用户如需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先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登录发票服务平台www.txffp.com或“票根”APP完成注册,绑定ETC卡或用户卡,随后通过平台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
为准确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需要将车辆通行记录与车辆信息以及购买方信息进行匹配,单纯使用现金交易的车辆在通行后无法验证其实际通行信息,因此需要办理用户卡或ETC卡并在通行高速公路时正常使用,才能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在收费车道现场缴纳通行费和索取纸质票据。
需要说明的是,用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缴纳通行费的,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可登录发票服务平台获取。在正常交易情况下,10个自然日是保证用户可以取得电子发票的最长时限,如车辆通行费拆分和数据上传周期较短,最快可于当天取得。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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