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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假冒出租车运营最高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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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高健)市法制办近日就《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提出,假冒出租车最高可罚3万元。

依据《规定》,除巡游出租汽车外,禁止对其他汽车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违反该规定,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其车辆和装置的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辖区域,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安装的顶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并处以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除上述规定外,擅自利用其他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非法营运车辆予以没收。非法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规定》还对扣押车辆等物品做出处置规定: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被没收的车辆和物品,由没收车辆或物品的执法部门依法处置;被扣押车辆属于拼装车辆的,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被扣押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告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已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被扣押车辆,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自行报废车辆,逾期未报废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规定》还提出,组织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本月31日。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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