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共同下发《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下称“302号文”),对债券回购和代持交易作出了明确限制。业内人士表示,这份文件旨在整顿债市代持、高杠杆等乱象,规范债市交易业务。而新规中还对银行、券商等正逆回购余额作出了规定,或将对部分中小券商的自营业务以及银行理财造成冲击。
本报记者 王士波
严禁内幕交易 债券代持遭严查
302号文指出,债券市场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在债券交易中存在一些“灰色空间”,而此次302号文从制度上对这些负面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不得出借自己的债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债券账户进行债券交易,对于机构间代持债券的行为,机构未经报备不得进行线下交易,代持全部归入买断式回购,纳入监管范围,因为此前在债券代持业务中,很多都是靠交易员之间的私人关系,存在很多‘抽屉协议’,造成监管困难。”
有券商市场人员解释,所谓的“代持养券”,实质上是类似债券回购或质押融资的行为,业内也称为“飘券”,一方面可以通过将债券交给其他机构代持,获得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代持出表,可以规避持有单只债券上限的规定。“前几年债券代持业务很火,但2016年年底国海证券发生‘萝卜章’事件,这起债券风险事件牵连甚广,给债券市场带来很大冲击,随着监管机构介入代持业务也受到重创,而此次302号文明确代持行为属于买断式回购,应纳入表内核算,也将大幅提高代持成本,过去靠高杠杆提升收益的策略也会受到压制。”
中小券商、银行理财压力大 保险机构影响较小
事实上早在去年,业内就流传着“302号文”初稿。相较初稿,“302号文”除公募和私募非法人产品的杠杆率标准未有调整,对其他主要金融机构的杠杆率均进行了调整。
“302号文”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自营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其他金融机构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需向监管部门报告。另外,公募和理财超过上一日40%的,也需要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中信证券一名业务负责人表示,目前市场上大中型券商的资本金相对于回购规模都相对充裕,此次对于杠杆率的规定应该不会造成明显冲击。“不过对于部分资本金较小、自营杠杆比例较高的中小型券商影响更大。”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就目前情况来看,基金公司较为健康,对银行自营、保险影响也较小,但银行理财产品处在限制边缘。“2015年债牛时,银行理财是加杠杆的主力之一。”
而相比于券商自营和部分中小银行,多位业内人士认为302号文对保险资管的影响比较中性。“一方面,大部分险资在投资债券的过程中,做波段交易和债券代持比较少,杠杆率也相对较低;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产端久期相对较长,整体来看,保险机构需要面临的挑战也相对较小。”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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