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发布,《意见》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政府办和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额比例应达到60%以上。
同时,大连市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分别达到35%和20%以上; 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可下调10%,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意见》确定,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2020年底前大连市实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重点监控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健全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用药重点监控预警机制,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督促医疗机构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对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与院长评聘、绩效工资核定等挂钩。
《意见》提出,推进医药分开,督促医疗机构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
大连市还将合理确定和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辽宁省每年下达的大连市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指标要求,对全市医疗费用增长幅度进行量化管理,并将控费目标分解到各区(市)县(先导区)及市属公立医院。控费目标实现情况与公立医院基建投入、设备购置投入、重点学(专)科建设投入、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等挂钩,对于控费目标排名靠前的医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将医疗费用控制作为公立医院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控费目标要求的公立医院,暂停上述资格。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纳入对所属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考核范围,提高控费指标所占的考核权重。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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