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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管理将由四级改为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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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讯(记者马建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将纳税信用评价管理由四级改为五级,同时新增3类企业进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新的评价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次新增的3类纳税信用评价企业为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3类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时限为,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新的纳税信用评价办法增设了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70分以上的企业。

省国税局相关人士表示,今后,无论是新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还是已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如果发生失信行为,税务机关都将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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