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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要求同行业不得重复设立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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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要求同行业不得重复设立专项基金

沈阳要求,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日前,沈阳市政府出台《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办法对专项基金设置的领域进行了规范。一般来说,专项基金设置在以下五个领域:一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沈阳振兴发展战略规划,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形成一大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新载体,做大做强若干产业创新链,助推沈阳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二是支持创新创业。加快建立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三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四是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落实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五是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专项基金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在沈阳市注册;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专项基金规模的20%,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经全体出资人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专项基金可适当提高投资比例;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可投资部分的2倍;对确需支持的领域,可适当放宽额度要求,具体在专项基金设立方案中约定,经协调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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