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协公布鞋类商品“三包”具体标准
六类情况由经营者负责修换退,退款一次付清,不得收折旧费
3月9日下午,辽宁省消协召开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座谈会,公布了《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辽宁省消协认为,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中对鞋类没有做出明确的三包规定,经营者关于鞋类商品的投诉又居高不下,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困扰着经营者、消费者和消协组织。因此,省消协决定牵头组织有关企业制定鞋类商品的三包标准。此标准共十三条,围绕退货、换货、修理等核心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表明此标准是由企业自愿承诺执行的,一经承诺,即对其适用。座谈会上,中兴大厦、沈阳商业城、沈阳大悦城、欧亚联营、沈阳家乐福、兴隆大奥莱、兴隆大都汇、新玛特中街店、新玛特于洪店、新玛特铁西店、千盛百货、铁西百货、新一城等经营者向社会做出了公开承诺。
出现六类质量问题由经营者负责
《标准》规定,鞋类商品经营者应用中文标明其鞋类商品的真实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产地。鞋类商品“三包”范围和期限是:皮鞋、皮质旅游鞋为三个月;胶鞋、旅游鞋为两个月;合成革鞋、塑料鞋、布鞋为一个月。“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购物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在“三包”期内,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1、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脚或者钉头突出的;2、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或均为一边脚的;3、鞋面掉漆、掉色、严重泛硝,夹里严重脱色的;4、帮底开线、轻微开胶的;5、鞋跟松动脱落的;6、相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质量问题。
退货应按发票一次性全额退款
《标准》规定,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经营者负责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如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修理的,经营者应予更换或者修理。
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要求更换的,该商品保持原样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经营者负责更换同品牌鞋类商品。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予换货。
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15日内,因质量问题应予更换但无法更换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更换后重新计算“三包”有效期
《标准》规定,“三包”期内,无法维修或者虽可维修但维修后与原样严重不符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三包”期内(扣除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更换后的鞋类商品,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更换日期。
《标准》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应当在购物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对修理的商品,应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五种情况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标准》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无有效购物凭证的;3.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的;4.超出“三包”有效期的;5.因消费者自行修理或者拆改,难以确定责任的。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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