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发布了“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本金估算表”,对于在沈阳市有过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账户的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补缴。补缴时,以2011年6月为分水岭,补缴在2011年6月(含6月)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需收取滞纳金。
1.哪些人属于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包括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沈阳市居民户籍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按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从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同级人社部门对其原参加工作录用手续认定合格的人员;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参加个体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等。
2.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是否可以补缴?
根据现规定,可进行补缴,参保人可自愿选择。补缴的其中一个前提是,必须此前在沈阳市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参加过养老保险。
3.补缴金额如何确定?
本次沈阳市养老局发布的估算表数据是从1993年(含1992年10-12月)至2011年6月份的补缴本金(不含滞纳金)的大约额度,缴费档次分为60%、70%、80%、90%、100%五个缴费档次,欠费人员可估算自己欠费的大约数额。同时,沈阳市养老局也表示,该估算表不作为任何核算及最终补缴的依据,最终补缴金额以补缴时出具的补缴核定表为准。
个人补缴时,分时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档次。其中,补缴欠费允许选档期为2006年7月——2011年6月及近6个月的欠费,其他时间段皆为100%档次缴纳,不可以选档。以估算表中的数据为例,如张某补缴2007年的欠费,就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60%的缴费档次,如张某补缴2013年的欠费,就只能按照100%的档次缴纳。
4.哪些时段的欠费有滞纳金?
按照现有文件规定,参保人在2011年6月份之前(含6月份)产生的欠费需缴纳滞纳金,标准为不超过欠费本金的50%、9000元封顶,参保人应在本金估算数额外另加滞纳金。(沈阳市养老局举例,滞纳金估算:欠费超过18000元的按9000元估算、未超过18000元的按欠费额的50%估算)因此,沈阳市养老局提示参保人,如资金情况允许,建议一次性补缴,如分段多次补缴可能会造成滞纳金重复缴纳,以至累计超过封顶额度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沈阳市养老局为什么会在本月提醒参保人补缴?
按照现政策,补缴2011年7月份(含7月份)以后产生的欠费,需按前来补缴欠费时间的上一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档次缴纳(不收滞纳金),不可以选档(补缴近6个月的欠费可以选档补缴),即:按前来补缴时间当期的100%档次数额乘以2011年7月后的欠费月数即可。
由于每年7月份缴费基数(也就是上一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都会进行调整,建议有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在每年6月末前应补尽补,否则同样时间段的欠费在7月份缴费基数调整后额度可能会相应增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注:1.本表格数据为1993年(含1992年10-12月)至2011年6月份的补缴本金(不含滞纳金)的大约额度,仅供欠费人员估算自己欠费的大约数额,不做为任何核算及最终补缴依据!最终补缴金额以补缴时出具的补缴核定表为准!
2.2011年7月份以后产生的欠费需按前来补缴欠费时间的上一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档次缴纳(不收滞纳金)不可以选档补缴(补缴近6个月的欠费可以选档补缴)即:按前来补缴时间当期的100%档次数额乘以2011年7月后的欠费月数即可。
本表格为估算数据,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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