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将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
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的通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市级政府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进行督查,挂牌督办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我省将严查文物法人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每年向社会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例,约谈一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所在地方政府负责人。
此外,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全省文物安全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各县(市、区)以适当形式成立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世界文化遗产地和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市、县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基层派出所治安巡查范围。公安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立警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指导巡逻守护,加强重点防范,并在“十三五”期末完成不少于10个警务室设立任务。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要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协管员的作用,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也可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相关报酬。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文物安全监管措施、重大隐患整改、安全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文物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文物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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