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省“大棚房”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和舆论监督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良好秩序,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曝光13个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项目,其中沧州两个↓↓↓
石家庄市长安区华澳光伏设施农业园项目。滨河绿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在南村镇大丰屯村建设华澳光伏设施农业园项目,共占地1500亩,其中耕地1450亩,永久基本农田1450亩。现已建设“大棚房”26栋,占地70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目前,石家庄市长安区正组织整改。
正定县金塔湾休闲农业产业园项目。石家庄市竹柳种植有限公司于2016年在正定县诸福屯办事处朱河居委附近建设金塔湾休闲农业产业园项目,共占地284.63亩,其中耕地29.49亩。现已建设“大棚房”255栋,占地284.63亩,其中耕地29.49亩。目前,正定县正组织整改。
沧州市高新区裕达公司设施农业项目。裕达公司于2017年在沧州市高新区小冯庄村进行建设。现已建成“大棚房”43栋,占地16.3亩,其中耕地15.2亩。目前,沧州市高新区正在组织整改。
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刘辛庄村设施农业项目。刘某于2017年6月在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刘辛庄村进行建设,现已建成“大棚房”23栋,占地6.93亩,均为耕地。目前,沧州市运河区正在组织整改。
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源生态小镇项目。2018年,邯郸市轩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璧镇吴唐营村南建设桃花源生态小镇项目,共占地18亩,均为耕地。现已建成“大棚房”33栋,占用耕地21.5亩,其中基本农田18.5亩。目前,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正组织整改。
邯郸市丛台区邯飞家庭农场项目。邯飞家庭农场建于2015年,共占地16亩,均为基本农田。现已建成“大棚房”62栋,占地1.86亩,均为基本农田。目前,邯郸市丛台区正组织整改。
涿州市普天设施农业项目。该项目位于保定涿州市义和庄镇长安城村,2014年建设,共占地60亩,均为耕地。现已建成“大棚房”90栋,占地2.43亩,均为耕地。目前,涿州市区正组织整改。
涿州市佰锐明旺商贸公司设施农业项目。该项目为佰锐明旺商贸公司于2017年在保定涿州市百尺竿镇曹家庄村进行建设,项目占地79亩,均为基本农田。现已建成“大棚房”28栋,占地1.26亩,均为基本农田。目前,涿州市区正组织整改。
衡水市开发区瑞祥蔬菜种植农民合作社项目。该项目位于衡水市高新区西区西团马村,2014年1月建设,占地面积11亩,均为耕地。现已建成“大棚房”22栋,占用耕地1.79亩。目前,衡水市开发区正组织整改。
衡水市开发区欣荣农业生态园项目。衡水欣荣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在衡水市高新区西区西团马村建设欣荣农业生态园,共占地60亩,其中耕地37.5亩。现已建成“大棚房”103栋,占用耕地8.41亩。目前,衡水市开发区正组织整改。
唐山市丰南区运河梧桐树农场项目。该项目位于唐山市丰南区么家泊,2016年6月建设,占地503亩,其中耕地400亩。现已建成“大棚房”29栋,占地5.92亩,其中耕地4.39亩。目前,唐山市丰南区正组织整改。
秦皇岛市抚宁区养心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项目。2017年3月,秦皇岛市养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深河乡北坊子村建设,共占地133亩,其中耕地72亩。现已建成“大棚房”149栋,占用2.9亩耕地。目前,秦皇岛市抚宁区正组织整改。
邢台市桥东区春田公社项目。2014年9月,邢台润雨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桥东区大梁庄乡大吴庄村村北、泉北东大街南侧,建设春田公社项目,共占地191亩,均为耕地。现已建成“大棚房”30栋,占用耕地12亩。目前,邢台市桥东区正组织整改。
河北日报此前刊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彻底清理整治“大棚房”的公告》,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全省各市、县已全面启动清理整治“大棚房”工作。存在违法建设“大棚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抓紧将违法设施进行拆除,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复耕。对拒不停止和拒不整改的,将严格依法查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彻底清理整治“大棚房”的公告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构建土地管理利用良好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彻底清理整治“大棚房”的紧急通知》,决定对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大棚房”(以下简称“大棚房”)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业大棚是用于开展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常见农业设施,是高效利用光热资源、丰富人民群众“菜篮子”、稳定市场供应保障的有效举措,也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和实现产业脱贫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我省发现个别企业和人员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在大棚内部或附近建设居住、休闲等性质房屋;有的建成后出售、出租,有的引诱、蛊惑他人购买大棚后自建房屋。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破坏耕地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应退还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应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违法破坏耕地情形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论购买“大棚房”或购买大棚后自建房屋,违法建筑物的相关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自建“大棚房”的,建房人还应依法承担上述相关法律责任。
二、在农用地上建设“大棚房”不仅造成对宝贵耕地资源的破坏,而且还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大棚房”多被薄膜、塑料板等易燃材料所笼罩,内部布局密集,而且没有完备的消防设施保障,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对内部居住和活动的人群造成严重生命威胁。
三、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全省各市、县已全面启动清理整治“大棚房”工作。存在违法建设“大棚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抓紧将违法设施进行拆除,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复耕。对拒不停止和拒不整改的,将严格依法查处。
四、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和严厉打击,也需要广大群众认清其危害性并予以支持配合。“大棚房”属于违法产物,请有关人员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维护自身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自觉远离抵制“大棚房”。对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违法线索,可拨打“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依法如实举报。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21日
责任编辑:张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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