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崔虹)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二审稿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设置作出明确界定,明确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职责是发现问题、提供信息,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提出,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应当列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据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事项有: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信息体系,让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情况,谨慎作出选择,同时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注重维护自身信用。据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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