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月6日为“石家庄人才日”
《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通过 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孙会芳)《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018年8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每年11月6日为“石家庄人才日”。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人才绿卡”制度,为持卡人在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和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建设,认定后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建设各类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认定后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本市创新创业的,市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科研经费、项目资金和创业场地支持。大学毕业生来本市自主创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创业补助、贷款扶持和场地支持。
人才来本市就业创业的,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对其原在市外、省外获得的专家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市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在职称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与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事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研发团队与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协商,可以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将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到承担单位,由项目负责人自主使用科研经费。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技术、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产权激励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人才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的实施。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产业急需特殊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安家费补助。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对人才的跟踪服务机制,实行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和用人单位联络员制度。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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