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
建立覆盖县、乡、村的路长组织体系
本报讯(记者 马冬胜)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通知》。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明确各级路长和路长日常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建立覆盖县、乡、村的路长组织体系。使“四好农村路”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农村公路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通知指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县(市、区)政府分管交通运输负责人任县级路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区域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农村公路具体管理单位负责人或养护承包人为管养路段的段长。实行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路长责任分工制度。
总路长对全县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和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负责组织研究农村公路重要政策,组织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保障机制,督促落实重要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级路长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县级路长对县道建、管、养、运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负责研究、调度县道建、管、养、运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指导下级路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乡级、村级路长分别对乡、村道建、管、养、运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具体组织工作落实,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引导、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自觉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乡级路长负责监督指导村级路长的履职情况。各路段段长负责管养路段的具体工作。
各级路长落实日常养护经费和人员,加强日常巡查管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推行县道专业化养护,乡村道路以村或路线划分养护责任段。建立责任档案并登记造册,建立县、乡、村公路管理基本信息数据库。将路长制实施情况纳入“四好农村路”建设督查和考核体系。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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