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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避免再次发生公交悲剧,关键不在乘客,而在司机

来源: 文 / 陈城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公布。公安机关在经过多方调查、多证据链还原后,认定这一事故原因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因人为因素而瞬间消逝,不得不说是教训极其惨痛的。面对这样的结果,唯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但是,这个警醒的效果会怎样呢?有句话是“人类总是在重复同样的错误。”只有真正找对症,下对药,才能避免下一次。这可不是那么容易的。

乘客抢方向盘,是一个总在重复的“错误”

以“万州”“公交车”“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寻,便可发现最近三年,便有三起与此次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近乎相似的事件,甚至有两起事件前后相隔不过一周。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在万州区乘坐公交车,因购票找零与公交车驾驶员刘某某发生争吵,周某某用手拉扯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刘某某的右手,致公交车向右转与正在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周某某行为后被判决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乘坐重庆奉节县108路公交车,行至某岔路口时,要求公交车驾驶员在拥堵路段停车遭到拒绝。尔后,被告人黄某某强行拉拽驾驶员的右臂,致使驾驶员无法正常操作车辆,导致该公交车与路边一辆SUV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车内多人受伤。黄某某最终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成某某因乘坐的万州区22路环湖公交车过站没停,被告人成某某要求正在驾车行驶的驾驶员左某某靠边停车并退钱,并到车头钱箱掏钱无果,便伸手去拉驾驶员的方向盘,导致该车撞上人行道上的行道树,致使驾驶员左某某及乘客谭某某受伤。成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不仅仅是在重庆万州,在全国范围内,这样的案例也并不少见。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的一篇论文里,列举了16例与此次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类似的案例,这些案例同样存在拉拽司机、抢夺方向盘等行为,当事人则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以有期徒刑。

观完上述信息着实令人后怕。此类案件如此之多,也有多次案件最终导致伤亡发生,甚至案例中都有一例与此次事件一模一样同为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这样的结果,可不是一个巧合。

指责闹事乘客没有问题,但是,很可能解决不了问题

纵观这些案例均可发现,每当这样的事件发生,舆论的斥责声很容易就聚焦在闹事乘客之上。比方说此次万州事故,闹事女乘客,同时也是遇难乘客刘某,就在网络上被各种谩骂,其个人信息、照片也已被网友人肉搜索,广为流传。

确实,女乘客刘某是导致这次惨剧的重要因素,可以说要是女乘客遵守规则意识,尊重公共秩序,这一事件就必然不会发生。不过,得出这样的认知和结论,并没有任何难度,这是社会所有人认知中的“舒适区”,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这种反思恐怕难以对未来的同类事件产生积极的影响。

这是因为,仅仅批评乘客的这种缺乏规则意识的做法,恐怕意义不大。在整体社会文明素养还没形成风气之时,动辄谈论公民意识、道德素养、规则意识有必要但没有实际疗效,有一种拳头打在棉花上的无力感。且更容易让社会形成一种乘客危害论,认为在公交车上凡是乘客与司机闹矛盾就一定是乘客有问题。

然而,问题哪有那么简单?须知道,很多看起来十分严重的矛盾,都不过是琐事引起,而绝大部分琐事,与社会整体文明程度、规则意识乃至制度、技术有否欠缺,都是有密切关系的,难以把责任推给某一方——比如,很多地方的公交车,就存在司机有时懒得报站名,或者说允许随意停车下人的习惯,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很难禁止坐过站的乘客与司机产生争执。难道说,你看到某位乘客与司机争执,就要上去揍那位乘客吗?

昨日有媒体将一则视频旧闻翻出,并夸赞“这一脚,踹得好!”说的是有乘客抢夺所乘坐的正在驶回高速的大巴方向盘,而后一乘客飞起一脚猛踹男子,将其行为制止,化解了险情。在那样的状况下,确实踹的很好,但是,恐怕不具有普遍的参考意义。就拿这次万州22路公交事件来说,女乘客与司机口头争执了5分多钟,但你能否预料到她会动手袭击司机抢方向盘?在无法料到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事实上公交坠江这种严重后果极其罕见——指望其他乘客来制止一位突然“作起来”的乘客,绝大部分情况下并不现实。

现阶段,解决闹事乘客问题,只能靠司机:一方面要保护司机,另一方面司机也要承担起责任和义务

指望“暴怒乘客”不再出现不现实,指望其他乘客解决问题不现实,那靠谱的解决方案只能落在司机身上。

昨日视频公布后,网友们对公交司机们提出了很多建议。比如说,面对乘客殴打行为,应该选择停车处置,这样就能避免和乘客互殴后,情绪失控,造成车辆失控。这也就提醒我们,要落实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的主体责任,首先需要保护好司机行车安全。

保护司机行车安全应有权利,并无难处。法律上,既然以往的抢夺方向盘案例会被论处危害公共安全罪,那就应该在司机周围张贴更加明确的警示。如香港地区的公交车,就会明确张贴告示“滋扰车长乃刑事罪行”。

另外的做法,是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将公交车驾驶操控区域隔离成独立区域。这种设置,在北京等地的公交车上早已设置,司机座位被一定高度亚克力材质围栏包围,可以有效避免乘客肢体上的干扰行为。这样的改造工作,毫无疑问该去做的。

但是,全国的公交车数量非常庞大,改造是需要成本的。另外,很多城市公交司机还同时承担监票员和安全员的工作,想让司机彻底不受乘客干扰,得把独立的安全员重新请回来,这恐怕也不是短期内就能实现的。

所以,除了要想办法尽量保护司机安全外,还需要树立司机权威地位,并让其承担起责任和义务。

事实上,考察前述诸多的公交车事件案例判决书,司机的责任均被忽视了。而作为一辆公交车的唯一掌控者,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司机理应是这一交通工具上最具权威的处置者,其必须对车内车外遇到的任何突发状况给予合理处置,给予其最大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司机是全车安全的最大责任承担者,其义务履行保护所有乘客乘车安全的职责。即便遇到有乘客不理智地抢夺方向盘,司机也应当作出正确处置。

昨日官方公布的调查报告,有这么一段表述,“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不少人认为有和稀泥之嫌,认为明明是乘客的问题,非要让司机也挨上50大板。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想要吸取教训,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悲剧,就一定得强调司机的责任与职业规范。

乘坐公交车的乘客千千万万,每位乘客每时每刻的状态都不尽相同,甚至可以说不同地域的人群,会因经济、文化、教育程度等诸多社会因素,而产生巨大的差别,这样的差别会直接体现在乘车行为上。但乘客的不同,是行车安全所无法辨别的,因此,需尽快从司机和司法角度入手,正确认识到二者关系和现实效用,方才能给予这类案件有效应对,在未来降低类似案例发生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张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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