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 静)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提出,从11月30日起,河北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癌药税收政策调整决策部署,结合河北省实际,将国家17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其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和剂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为确保与去年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使用政策衔接,本次国家17种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仍按20%执行。
鉴于尼洛替尼在进入本次国家17种谈判药品之前,已纳入我省医保报销范围,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高于20%的统筹区要调整为20%,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低于20%的统筹区可维持原政策,年度报销限额由各统筹区自行确定。
各统筹地区不得将国家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将根据国家调整的药品支付标准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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