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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资改革:工资分配向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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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增长的控制幅度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5倍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考虑我省企业实际,将控制目标定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

-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的过高收入

本报讯记者徐铁英报道国有企业要认真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使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1月18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联合召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电视电话会议,对全面推进改革工作进行部署。

会议强调,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改革工资总额确定方法,统筹考虑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一揽子因素,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5类企业,分别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联动指标一般不超过4个。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增长的控制幅度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5倍;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考虑我省企业实际,将控制目标定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

完善企业工资内部分配管理是改革的配套措施。实施意见明确国有企业要认真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使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的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切实做到工资水平能增能减,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

会议要求,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同时,要确保企业切实承担起搞好、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主体责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各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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