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区域河流断面水质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公布
沈阳将建成全流域治水格局
7月22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近日,《沈阳市区域河流断面水质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发布。全市省考以上17个断面中涉及的35条主要河流参与考核,设置54个考核断面。建立各县(市)、区辖区内河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对比监测考核制度,调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河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动的全流域治水格局,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办法(试行)》明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县(市)、区辖区内水体出入境断面水质每双周开展一次对比监测,对各县(市)、区辖区内断面水质每双周进行一次评估、考核。根据监测结果,按达标和不达标分两组进行分别排名(对达标组排名靠后的进行考核预警,对不达标组排名靠后的进行扣款问责)。对各县(市)、区辖区内各水体出境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与入境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对水质出现恶化的亮红灯,根据恶化程度进行排名。根据区域内各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与上一次监测结果对比,按环比水质变化情况进行排名。出入境水质变化情况及环比水质变化情况按照4:6的权重进行综合排名,得出最终考核排名结果。水体全流域在同辖区内的,按照环比进行考核。
在考核问责方面,《办法(试行)》提出,市生态环境局向出入境水质对比监测恶化河段县(市)、区下发督办单,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全河段自我详细排查,并限时完成问题整改。辖区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经济处罚和生态补偿相挂钩。实行断面水质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排名前三位的通报表扬,排名后三位的通报批评;断面水质综合考核结果,将适时向社会公开。
考核范围
按照《办法(试行)》,此次区域河流断面水质综合考核范围包括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经济开发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沈抚新城)、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13个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
考核内容
全市省考以上17个断面中涉及的35条主要河流参与考核,设置54个考核断面。考核的主要河流、监测断面及断面水质目标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结合省、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确定,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现实需要做适当调整。
水质考核指标
包括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六项。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水质考核控制要求对某些断面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邱菊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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