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
奖状上印刷眼镜店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投资理财广告……均被查办
2019年以来,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持续加强广告监管,强化执法办案,广告市场环境不断净化。为进一步宣传广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昨日对外公布了2019年全省系统查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十大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李惺
●案例一
赵县正尔兴广告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案
赵县正尔兴广告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名下两个微信公众号yanqiang818和zjdjcck上擅自发布烟草广告。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例二
张家口中山医院在其网站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张家口中山医院在其自建网站发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含有涉及不孕不育、泌尿炎症等疾病名称的广告内容。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5万元罚款。
●案例三
河北凤来仪酒业有限公司使用伟人形象做宣传案件
河北凤来仪酒业有限公司(邢台宁晋县)销售的酒类产品在外包装上使用已故伟人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案例四
邱县济南百亮眼镜店在学校奖状上发布广告案
邱县济南百亮眼镜店在邱县书林学校的奖状上印刷商业广告,对眼镜店进行宣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12万元罚款。
●案例五
智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智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在2019年5月3日自行设计印制了“智惠乐投”广告宣传页500份进行宣传,广告宣传页其简介中含有:“智惠乐投是一款以用户安全为第一准则的投资理财项目,收入高、无风险、安全可靠、保值增值,公司拥有优质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和全方位的管理咨询服务。”的广告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10万元罚款。
●案例六
河北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河北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自2019年2月以来,为销售自己开发的林荫大院小区商铺,利用条幅和道旗等方式,宣传“铺铺都是绩优股份,地铁、一环最靠谱”“五证沿街现铺,即买即用即收益”“买间商铺不动产,收租清闲又稳健”;小区南侧道旗上有“学校、医院、一环,周边无闲铺”“林荫坊醇熟商铺,即买即收租金”等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
●案例七
廊坊迪盛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投资理财广告案
廊坊迪盛商贸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投资理财类广告,宣传“现在有一个好机会摆在你面前,只要几百元,加入‘周荣创业扶持计划’,和知名创业家、著名创业导师周荣一起创业。从此过上有钱人的日子,过一个有尊严的人生”,维护费用12000元。
其广告内容中含有投资回报预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24000元。
●案例八
大名县京辉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大名县京辉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上宣传“甄选优质有机白芝麻”,但不能提供其使用的白芝麻为有机白芝麻的相关证据,广告费用6000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8000元。
●案例九
河北祥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品广告案
河北祥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内销售的保健品“洛博洛康牌罗布麻蜂胶软胶囊”,在广告中有降低血压血脂、消炎止痛、抑制流感病毒、治疗胃溃疡、口腔溃疡、烧烫伤、皮肤裂痛、防辐射等病症的广告用语,广告费用6688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产品销售网站上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5倍罚款计10032元整。
●案例十
承德市热河露饮料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承德市热河露饮料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食品广告,宣称该公司经营的产品杏仁露具有止渴、润肺、调节血脂、防治动脉硬化、调节免疫力等功效,共支付广告费用5000元。
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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