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印发《石家庄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下月起特殊急救患者将获基金救助
□本报记者 王丽强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市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石家庄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及身份认定,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流程、申请审核及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市县两级政府设立救助基金
办法明确,市、县(不含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市、县两级设立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本级财政部门应将经办机构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基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核。市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级经办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毎年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培训。
特殊急救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办法规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纳入救助对象范畴。对于身份无法明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学校、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等确认的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基金用于支付急救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是指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期间根据患者病情和救治情况发生的费用。基金用于支付下列急救医疗费用: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
办法明确,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或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基金支付申请审核需按流程
办法要求,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填报《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向经办机构提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石家庄行政区域内的省、市、区级医疗机构向市级经办机构提交支付申请;县级医疗机构向县级经办机构提交支付申请。
支付申请以每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对每周期内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财政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后,应当及时将患者欠费予以核销。
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患者救治的,将依法依规产肃处理。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做好救助患者信息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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