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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企业将告别“人户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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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管理细则 破除企业跨区迁移行政阻碍

沈阳企业将告别“人户分离”

为破除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工作中的行政阻碍,建立健全企业有序流动长效机制,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近日,《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出台,《细则》明确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迁移办理时限。同时提出,接到企业迁移申请后,迁出区与迁入区要在1个月内为企业办理完相关手续。财力划转时间以企业提出迁移申请30日后开始计算时间,直至5年期满。

企业跨区迁移首先需要办理工商迁移

有跨区迁移需求的企业首先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迁移。企业需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迁入调档申请(申请由企业自拟,应载明企业名称、申请迁入调档事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内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并申请获取《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企业持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移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后,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住所变更登记。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出时限为1个工作日;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入时限累计为2个工作日。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工商迁移后需在30日内办理税务迁移

企业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迁移后,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迁移事项。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迁移具体程序如下: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成未结事项后,企业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迁出事项;经迁出地税务机关对迁移企业相关事项和资料审核合格后,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迁出,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持《税务事项通知书》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迁入事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迁移事项应当提交下列要件:《变更税务登记表》;新领用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税务迁移时,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税务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税务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杜梦雅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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