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伙食补改由工保基金支付
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住院伙食补助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这一规定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未参保单位也应支付工伤待遇
新《条例》还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
同时,新规还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处以罚款。
石市社保局工伤处副处长安树森表示,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程序更简
工伤认定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
“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一规定对解决工伤职工伤残后的性质认定及后续的待遇享受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时限过长而影响其待遇享受的矛盾较大。
为了解决这一涉及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问题,新《条例》从进一步提高行政部门办事效率和有利于工伤职工维权的角度,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服务提醒
企业工伤保险申报时间和受理条件
每月11日至20日,受理市本级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报;21日至25日,受理县(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材料;26日至28日,聘请医院专家会审大额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受理时间内,将整理好的材料提交给工伤保险处工伤待遇审核人员。
审核人员受理初审材料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在《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材料受理登记表》中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对用人单位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申报材料不全和报销金额有争议等情况的,暂时不予受理;工伤职工个人前来办理各种待遇手续的,不予受理。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要求
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材料时,应按照《工伤职工档案目录》的要求顺序排列,申报材料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用人单位应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进行初步审查,涉及大额医疗费用药,请先在网上查询,并在费用汇总清单上标出该药品编号,剔除超出《河北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非治疗工伤部位的医疗费用,并将报销票据整齐地贴于A4白纸,医疗费单据依据分类按时间顺序排列。
用人单位填报的《石家庄市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中报销票据张数、金额应与单位提供的票据实际数额相符,合计准确无误。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责任编辑:李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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