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思等四名前国脚的审判过程中,最出乎人意料的内容,当属受贿金额认定的巨大变动。公诉人认为,四人属于共同犯罪,从接受请托、上场比赛,最后领取赃款都是一起行动,应对总额800万元负起责任,而非每人200万元。
原本在外界看来,申思、祁宏、江津和李明四人非法操纵足球比赛案,是整个足坛反赌扫黑案件中相对最为简单的一起案件。毕竟案件仅牵涉到一场比赛,金额也没有异议,4名国脚平分了800万元贿金,即每人200万元。按照这样的推断,四人的刑期不会太长,大概在七八年左右。
但在庭审过程中,接连出现波折。首先祁宏、江津和李明的三位辩护律师都进行了从犯辩护。“给出的理由是申思找他们三个的,而且申思是队长。”一名旁听者透露,“但公诉人马上反驳,这三名球员不是从犯,因为主犯和从犯并不是谁来组织联系,而是看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上场比赛,他们都是主力,都发挥了主要作用。再到最后收受贿赂,谁也不多谁也不少。”
公诉人随后提出了一个观点——四人属于共同犯罪,从打假球到提取赃款,四人均为共同作案,均属于共同犯,因此都需要对此次犯罪的总额,也就是800万的贿赂款负责,这也让四人的辩护律师一时哑口无言。如果按照这种说法,他们每个人的刑期恐怕都将大大加重,毕竟200万元和800万元是有很大区别的,公诉人的结论听起来对四人都十分不利。
责任编辑:何晓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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