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从事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机动车驾驶员等岗位人员,每驾驶2小时应当保证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时间。
意见稿还对夜班作了规定。意见稿明确,夜班是指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夜班劳动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王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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