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自己停着的车上睡一觉,需要缴“超时费”。想必很多开车人不知道。是的,据昨日媒体一项调查显示,七成网友表示从未听说过此类规定。报道说,司机高先生开车时因身体不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40元的过路费变成了385元,一觉睡掉345元,比有的三星级酒店还贵。
按照山东高速客服热线工作人员的说法,车辆在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主要是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可笔者通篇查阅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见这三字,也难怪大家都说“不知道”了。
大家只知道,出收费站时通常是按里程数多少来计费的。就算你按通行时间收费,设“超时费”,那有没有尽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告知义务呢?再说了,服务区的主要功能是为驾驶员提供休息、餐饮等服务,以防止疲劳驾驶,怎么就“睡”出个“超时费”来?你说下高速时可以向收费处工作人员解释,“车主只要保留好服务区住宿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服务区的消费凭证),收费站工作人员不会跟驾驶人多收费用”。且不说停在收费站窗口费力“解释”影响“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就说睡在自己车上哪来凭证?不就是想要饥饿、疲劳的司机在服务区食宿消费吗?可是很多司机怕在这垄断或半垄断的场所消费,消费不起啊。
“超时费”的另一个借口更离谱,即为了防止中途“换卡”等偷逃通行费行为。不否认,高速公路上极少数货运司机发生过这样的行为,但可以依法加强查处,并且提高查处的科学手段,你怀疑并主张人家有错,就必须承担举证的义务,而不是把义务推给车主。现在为“防逃票”一律收取“超时费”,是典型的“疑罪从有”逻辑与做派,伤及大多数守法通行的无辜者,更是对他们的一种人格侮辱。
无据可查、无法可依的收费,又一次反映垄断行业随心所欲的霸道——“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打此过,留下买路财。”也正是为了遏制这种利益最大化的冲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对照条例,这个鲜为人知的“超时费”,是不是巧立名目后强加于车主的“擅自”和“外加”及“某一期间”的收费呢?标准何在?公示何处?
高速公路收费已经广受诟病,不要一味钻进钱眼,不讲人性服务,更不可恃垄断行霸道作风。因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而不少高速公路仍在违法“超时收费”。其实这才是高速公路的经营者该吐出来的“超时费”。(本报首席评论员 王国荣)
责任编辑:何晓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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