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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国人没有“超国民待遇”(3)

来源: 中国青年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这样的处罚是否过轻?

实际上,国务院颁布于1986年12月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早已被质疑“落后于时代”。

比如,对非法出入境的外国人,处罚是“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只处以“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实施细则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应用的并不多。

“不能因为他是老外就网开一面”

不少专家学者指出,我们国家“外交无小事”的历史传统,造成了目前“涉外案件无小事”的影响。

这些因素,都造成了目前外国人、中国人的某种潜意识:“外国人犯罪,和中国人不一样。”正如从沈阳开往北京的火车上,出言不逊的俄罗斯大提琴手没有得到制止,反而是乘警和中国乘客在劝大姐说:“你可算了吧,别和他生气,人家是艺术家。”

另一方面,在不少缺乏经验、不会外语的基层派出所,在遇到外国人犯罪问题时,就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管不了”的情况。在基层派出所遇到很多步骤都要请示上级,就容易耽误事件,甚至造成事态进一步扩大。

阮齐林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也不应该对外国人有明显的从宽处理。“外国人到中国来,在适用法律上并不特殊化。只是起诉外国人,一审的时候放在中级人民法院,显得慎重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的案件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完成。

对于“在华外国人有特殊待遇”的网上舆论,阮齐林并不认同。

“在没有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处理外国人在华犯罪情况之下,这些说法只是个案性的猜测,没有根据。”

阮齐林说,几十年前,国人“洋人”见得少,还有些少见多怪,现在见得多了也就不以为然了。“之前不是也有外国人醉酒驾车被抓处罚吗?”

2011年5月25日,利比亚商人格鲁就因酒后驾驶事故,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天后,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是浙江省第一起外国人因醉驾被起诉案。代理此案的检察员何德辉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国人在中国犯了罪,应当和中国公民一样受到刑法制裁。

被带到公安局时,不通中文的格鲁和办案人员比划。翻译人员解释了他的阿拉伯语:“我认罪。”

 

责任编辑: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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