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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与环保部发布《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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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准入条件》的发布是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加快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力手段。

铅蓄电池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力、银行等领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短时期内难以被其他产品所取代。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铅蓄电池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1/4。但同时也存在小组装企业多、自动化程度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环境污染较严重,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规范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的发展,《准入条件》从企业布局、生产能力、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节能与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改扩建企业应远离各类环境敏感区,且具有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新建、改扩建、现有和单纯极板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规模。

《准入条件》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封闭式的生产设备,并按照生产规模配备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减少员工接触铅污染的机会,并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

《准入条件》强调,环境保护部牵头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进行准入审查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准入条件》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改善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环境污染,提升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集中度,促进我国铅蓄电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现有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生产能力应予以淘汰。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五)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六)现有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能力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

 

责任编辑:贺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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