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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售货员争执被打断手指 顾客欲起诉“盼盼”门业

来源: 济南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2011年9月,本想去买盼盼防盗门的姜女士,不料与售货员起争执后被打伤,致使左手中指骨折,经鉴定为轻伤。2012年5月,姜女士与售货员及商家协商未果后,决定通过法院追究售货员的法律责任,并将盼盼门业和其所在卖场作为第二和第三被告。律师黄西文认为,打人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作为经营者的厂家及商场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情经过

退订金起争执打伤手指

5月25日,在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创伤骨科,记者见到正来此为伤口拆线的姜女士。虽然受伤的手指已经恢复整整8个月,但姜女士称手指仍然不能正常弯曲。5月11日,姜女士在此为手指做了第二次手术,取出第一次为固定断指留在手指的寄留物。

据姜女士介绍,她的女儿在2011年新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想安装一个质量好的防盗门。2011年9月,她的女儿曾到北园路上一处家居卖场的盼盼门业咨询过购门事宜,交了500元订金。盼盼门业工作人员之后也到过姜女士的女儿家中测量过。9月16日,她和女儿再次来到盼盼门业,“之前销售人员曾口头承诺两个月内将防盗门安装好,谁知当时又说因为这一段时期太忙,安装需要3个月,我觉得时间太长,就想退订金,不在这里买了。”姜女士说。

因为退订金的事,姜女士和销售人员高女士争执了起来,两人随后发生了肢体冲突,姜女士左手中指因此受伤。有人报警后,历城区黄台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现场调查后,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做了笔录。

协商未果

顾客欲起诉厂家及商场

记者在姜女士的手术记录中看到,2011年9月16日,姜女士因左手中指末节粉碎性骨折住院,术后于9月27日出院。

2012年5月9日,姜女士第二次入院,取出第一次手术时的固定寄留物,于5月16日出院。“前前后后仅医药费就花了3万多元,而且还会留下残疾,我必须要讨回公道。”姜女士说,经过山东省交通医院的鉴定,她的伤已构成轻伤,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据姜女士称,在她住院治疗期间,当事人高女士以及商家都没有前去探望道歉。直到2012年5月22日,双方才见面协商解决此事。“对方称没有钱赔偿,我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姜女士说,她咨询律师后,决定起诉高女士,并将当事厂家盼盼门业以及其所在的家居卖场作为第二和第三被告。

商家回复

承诺配合相关部门解决

盼盼商家负责人邱先生称,高女士当时是盼盼的销售人员,两人的纠纷确实发生在店里。事情发生后,高女士就辞掉了工作。邱先生表示,他也没有和姜女士及家人直接接触过,也是通过侧面了解此事。“当时可能因为感觉我们的工期较长,一老一少两位顾客来到店里想退订金,按规定上门测量后订金不退,但最后我们还是退给顾客了。”邱先生说,产生纠纷的起因可能是双方语气不友好。

记者多次拨打邱先生提供的高女士手机号,却一直无法拨通。据邱先生了解,当时是姜女士和女儿先动手打售货员,售货员在防卫时将姜女士的手弄伤,但邱先生表示店内没有监控录像。“姜女士的律师曾给我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说要起诉盼盼,但之后又没有音信了。”邱先生说,由于时间拖得较长,他也不清楚姜女士现在的具体想法。

邱先生认为,通过派出所协商解决也完全可以,但是他一直没有接到相关方面的通知前去协商。

当事卖场负责二楼日常业务的工作人员王女士称,事发时卖场工作人员也到过店铺了解情况,但民警把双方带到了派出所,“我们虽然知道这件事,但一直没有直接插手。”王女士称,如果姜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卖场会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律师意见

打人者、厂家、商场均有责

山东悦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西文认为,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因服务纠纷将顾客打成轻伤,打人者理所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作为经营者的厂家、商场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顾客在商家消费接受服务时,其人身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顾客姜女士在家居卖场接受盼盼门业服务时与盼盼门业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受轻伤,打人者高女士应承担刑事责任,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盼盼门业和当事卖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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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打伤顾客双眼 超市连带赔偿23万

2003年9月12日,彭某为领取奖品来到位于上海市东北部的一家超市,在寻找工作人员的过程中误入超市办公区,为此与该超市保安人员发生冲突。争执中,超市保安单某挥拳殴打彭某,致使彭头面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彭某双眼视力下降,不能胜任原工作。

2004年11月,肇事保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04年7月,彭某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超市及单某共同赔偿14.3万余元,后又变更诉请,将赔偿金额提高到41万余元并放弃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权利。

一审中,因彭某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超市根据法院裁定向彭某支付了3万元。此外,在先期治疗过程中,超市已支付各类费用约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单某在工作期间故意殴打顾客,就其行为而言构成故意伤害,超市方作为雇主在管理上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受害方彭某在冲突发生时同样有不当行为,对自身受伤结果应负一定责任,故判令超市和保安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3.1万余元。彭某及超市对此判决均提出异议:彭某认为自己进入办公区域事出有因,自身并无过错;店家则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市二中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保安在工作期间殴打顾客并造成人身损害,除加害人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外,雇主也应就监督、管理不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超市方面提出的顾客动手在先的说法,由于缺乏证据支持,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未予以承认。法院最终判令肇事保安单某向受害者彭某赔偿23.8万元,超市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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