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幕后导演
在接受检方讯问时,赵科省称,对煅烧厂清产核资是时任平陆县县长任秀红提出的。他称,2006年11月,任秀红通知其到办公室汇报煅烧厂的情况,并让其拿出个意见。
而潘长青称,在决定对煅烧厂清产核资之前,赵科省曾向其汇报过煅烧厂的情况,汇报的大致内容是卫宪法承包合同超期、企业负债不少、银行找卫宪法还贷款找不到,仲裁委给县民政局送达了一份仲裁通知,要民政局负连带责任。
潘长青称其随后将情况向任秀红做了汇报。在一份由潘长青本人写的情况说明中,潘长青称,“承包人(即卫宪法——记者注)私自将企业承包(给)他人,其本人长期在外,欠工资及外债不予偿还,经济纠纷不断,安全隐患严重,各种证照不能延续,银行贷款不能归还”。
但潘的说法遭到了许多当时在煅烧厂工作的人员的反驳。时任煅烧厂副厂长的蒋文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虽然老卫经常外出看病,银行的贷款也快到期了,但厂里的生产经营状况很好,资金也很充足。”
2006年11月22日,平陆县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由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公安、法院、纪检委等部门联合成立以副县长潘长青为组长、民政局局长赵科省等为副组长的煅烧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上述通知称,“根据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及目前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煅烧厂进行清产核资”。
领导小组的效率十分高,成立的次日便做出了对煅烧厂清产核资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卫宪法也名列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成员之中,但卫宪法称其对此并不知情。卫宪法称,他从未向平陆县民政局提出过终止承包合同,并且,作为企业主办方的曹川镇民政办也未向平陆县民政局提出过卫宪法终止承包合同的申请,直到2006年11月23日他接到开会的电话才知有此事。
煅烧厂被强行清产核资并被零元转让后,一夜之间倾家荡产的卫宪法多次到运城、太原、北京的信访和纪检部门上访举报。
2010年10月29日,夏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卫宪法被非法拘禁一案,确认犯罪嫌疑人为赵科省和杨建勇。
检方的确认嫌疑人报告称:“平陆县政府在对铝矾土煅烧厂清产核资期间,赵科省以对卫宪法看病的名义,安排杨建勇、谢冬轩将卫宪法带至三门峡舒鑫旅社和明珠酒店,在明珠酒店,杨建勇不让其回家取充电器和衣服,还不让和其他人接触,限制其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011年9月21日,赵科省和杨建勇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赵、杨二人被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5月7日,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科省、杨建勇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至今,赵科省仍否认是自己做出的非法拘禁卫宪法的决定。他称:“2006年11月24日早上,在平陆宾馆,我将昨天晚上的工作情况向潘长青副县长汇报,谈到卫宪法时,潘说:把老卫招呼好,不能让他走了,他走了,工作就无法进行了。”
在卫宪法被非法拘禁案中,潘长青并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但记者注意到,2011年6月,潘长青从平陆县副县长改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2011年12月10日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时跳楼自杀的时任平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建新与此案也有关联。在员岩峰控制的新盛公司获得煅烧厂5座粘土矿的过程中,时任常务副县长的赵建新曾在多份文件上签字,并被指有利益关联。
赵建新被调查并自杀后,新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平陆县水利局副局长员岩峰也因“虚假出资罪”被逮捕。但记者日前在平陆县采访时,多位知情者称,员岩峰已经被取保候审了,“身为公务员虚假出资办企业,还夺走了人家那么多资产的厂矿,现在还能取保候审,真是不可想象。”
新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水利局官员
在卫宪法持续被拘禁1个多月惊魂未定之际,2007年4月21日,平陆县民政局发文免去了卫宪法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以下简称“煅烧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曾了解此案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认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管方平陆县民政局以人事任免手段免去卫宪法的经营职务,是一种借行政手段单方废约的违约行为。
但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平陆县民政局不仅免去了卫宪法的职务,还在距此不到一个月的5月6日,又任命员自林为煅烧厂的法定代表人。
据调查,员自林系时任平陆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员岩峰之父,“员自林年纪很大了,他任法定代表人只是表面,其实是员岩峰在操控,员岩峰是公务员,直接出面不方便。”卫宪法说。
卫宪法对员岩峰并不陌生。2004年起,卫宪法因身患疾病,需经常外出看病,在此期间,曹川镇政府在卫宪法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煅烧厂“一女嫁二夫”,承包给了宋郝军。卫宪法看病归来后,将此情况向平陆县有关部门反映,很快平陆县纠正了曹川镇私自发包的错误,又将煅烧厂交由卫宪法经营。
此后,身体欠佳的卫宪法曾将煅烧厂部分粘土矿分包给齐力公司经营,而齐力公司即由员岩峰实际控制。2006年9月,因承包费问题,卫宪法终止了齐力公司的承包权。
“可能就是通过这次承包,让员岩峰看到煅烧厂利润丰厚,后来才想尽办法夺走了我的厂子。”卫宪法说。
事情的发展正如卫宪法所说。员自林任煅烧厂法定代表人后,以“企业改制”的名义异常顺利地将煅烧厂收入囊中。
2009年9月至11月间,煅烧厂向平陆县民政局申请进行企业改制,平陆县民政局将改制意见送至煅烧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批准了改制意见。
依据此改制方案,煅烧厂更名为平陆县新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新盛公司总股本1000万元,由法定代表人员自林筹备,新盛公司承担煅烧厂的全部债权债务,并接收原企业全部资产。
随后,平陆县民政局与新盛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平陆县民政局以“零值”的转让价款将煅烧厂“永久”转让给新盛公司。这其中包括卫宪法以私企名义办理、后“为了办手续方便才登记在煅烧厂名下”的5座粘土矿。
据调查,在承包煅烧厂后,卫宪法先后以曹川镇柏崖低耐火粘土矿、曹川镇郝刘庄耐火粘土矿、曹川镇曹河耐火粘土矿、曹川镇朝阳坡耐火粘土矿、曹川镇冯家底耐火粘土矿的名义办了5个采矿证。2001年朝阳坡矿扩大时,卫宪法将其变更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朝阳坡耐火粘土矿。2003年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将其余4个矿也都登记在了煅烧厂名下,因此煅烧厂也扩大了经营范围。
平陆县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股股长赵晓军确认:“这五份采矿证的所有权是卫宪法和煅烧厂的”。赵晓军称,2004年后,卫宪法把其办理的采矿证转到了煅烧厂的名下,为的是办手续方便。赵晓军本人参与了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
1989年,卫宪法与曹川乡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第二条和第八条明确约定:“乙方(卫宪法)对甲方提供的财产,在承包期限内保本保值”,“合同期满增值部门(分)归乙方(卫宪法)所有”。
应松年认为:“合同的第二条、第八条确定了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了权利界限。根据这两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内以及合同履行期满时,发包方只对煅烧厂保本保值部分享有收益权,所有的增值部分应全部归卫宪法所有。”
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却将这5座粘土矿认定为是煅烧厂的“附属分支机构”。
“老卫承包煅烧厂就好比一个人租房子,他租的时候房子里只有一张床,后来老卫自己掏钱添置了家具被子,你不让他租房子的时候,不能把人家的家具被子也要走吧。”曾长期担任平陆县民政局企业股负责人的张跃峰说。
此外,在一份改制情况说明中,记者发现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做出的“截止(至)2009年2月28日煅烧厂的负债情况”:企业总资产为1080.4733万元;企业总负债5191.7253万元;企业净资产-4111.2519万元。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负债情况”中,被认为是“附属分支机构”的5座粘土矿并未当作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而据业内人士评估,随着铝矾土市场的走俏,这5座粘土矿价值达数亿元。
潘长青坦陈,“该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没有对5个采矿证进行评估。”原因是“5个采矿证下落不明,无法收回”。
“表面上看,新盛公司虽然是零值拿走了煅烧厂,但要承担不少债务,其实这是个伪命题,因为粘土矿很值钱,拿到了矿一切都不是问题了。”一位知情人士称。
据调查,员岩峰控制的新盛公司零值拿走煅烧厂后,通过申请报告,一手持煅烧厂公章、一手持新盛公司公章,以左手和右手签协议的方式取得了对粘土矿的控制权。
据上述知情人透露,员岩峰实际控制煅烧厂后不久,便将5座粘土矿中的冯家底矿卖掉了,“卖了2400多万元,而冯家底矿还是这5座矿中最差的一个,其余4座矿的价值可想而知”。
责任编辑: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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