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7月1日起实施——
从省政府新闻办28日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7月1日起,《河北省邮政条例》开始实施,《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当面投交邮件、快件时,邮件、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予以签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服务合同的条款。
《条例》明确了快递服务是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中止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提前七日向用户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快递市场价格;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和商标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不得故意积压、扣留、倒卖、延误用户快件。
为保证邮政安全,《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带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并详实记录物品名称、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留存应当不少于一年。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用户名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在寄递服务中合理使用。用户对其名址信息享有查询、更正、限制使用和要求删除的权利。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何晓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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