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重疾报案需及时 提前给付要弄清
金先生是个有理想的商人,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并为自己投保了《阳光人寿财富双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20万,《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万元;《阳光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40万,《附加阳光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40万,《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1万。2011年9月,金先生在旅途中突感胸闷不适,被同行朋友送往医院后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经阳光人寿调查核实,金先生“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明确,属于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61.04万元(重疾60万、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1万,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用保险金405.06元)。
案例解析:
问:重疾发生后,客户该什么时候报案,报案后何时可以理赔?保险公司是否对报案时效有要求?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此,为保证客户权益,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及时向公司进行报案登记。
此处之外,还要提醒客户的是,报案不等于理赔。只有在报案后收齐理赔材料后才能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才能受理理赔案件,所以,被保险人出险后,除了要及时报案外,还应该尽快收齐理赔材料,及时提交理赔申请。
问:如确诊重疾,被保险人生存或者死亡都可以获得重疾赔付吗?
若被保险人投保“额外给付重疾”,确诊重疾后并达到条款约定的生存期要求,即可获得重疾赔付;若被保险人投保“提前给付重疾”,确诊重疾后被保险人死亡就不能申请重疾保险金,但可以直接申请身故保险金。
上述案例中,《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和《附加阳光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就属于是提前给付重疾的保险;《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则属于额外给付重疾的保险。
问:附加险提前给付重疾后,主险的寿险保障还继续有效吗?
附加提前给付重疾条款中约定“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如果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合同终止。”本案例中,主合同保额与附加提前给付重疾合同的保额一样,重疾保险金提前给付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因此主合同终止。
问:重疾险可以指定受益人吗?
重疾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原则上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小结:由于保险公司在处理“重疾理赔”时需要对疾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做调查核实,这就对“重疾理赔”的报案时间提出了要求,如没有及时报案影响了对事故的调查,将会影响到客户利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重疾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如被保险人身故,将不能领取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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