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清波)近日,河北省印发《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 50%给予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办法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以及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经办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企业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贴息贷款。对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项目规模进一步扩大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个体经营项目,可给予二次贷款。
办法规定,个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经办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及时发放贷款。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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