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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规定:群众享有房屋价格评估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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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被征收的房屋估价不满,您会怎么办?日前,河北省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国有土地房上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范了房屋价格评估机制,通过政府保驾护航,让群众享有房屋价格评估的主动权,以实现房屋估价的公正公平。

《办法》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具有河北省特色的细化。《办法》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在每年年初公布具备相应资质的估价房地产机构,以备被征收人遴选。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结果将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另外,建立房屋预评估机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三个以上奇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标本房屋进行评估,选取各聘雇机构评估结果的中位价,作为标本房屋的预评估价格。

为了保证估价准确,政府还确立实地查勘制度,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曲俊义表示,房屋价格评估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基础,如此评估不仅有利于群众监督政府行为,同时还能抑制少数人不正当的利益诉求,促进国有土地征收的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王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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