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西部地区开设的分支机构是否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融资租赁费是否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2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进行了统一解答。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
纳税服务司还介绍,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的优惠税率。
有纳税咨询提出,公司融资租赁一台大型设备,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纳税服务司介绍,不可以。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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