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更重要的是,“矿的面积大,储量有17亿吨,虽然矿的品位低,但选矿的效率高,出产的铁粉品质好,地理位置也好,就在海边,运输可以直接出海。”
面对记者,周福仁坦承,当时也有过疑虑,“从去考察到真正投资有1年半多的时间,在此期间也不断在作思想斗争。”毕竟上一次跟朝鲜企业合作就无疾而终,这次会不会也这样?“当初觉得朝鲜再怎么乱来也不会打中国人主意,谁知道还是太天真了。”
2006年10月26日,西洋集团与朝鲜岭峰会社在辽宁海城签订了项目合同,成立洋峰合营会社。合同约定,中方以选矿技术、生产管理技术、无形资产和现金出资总共折合成3600万欧元,占股75%;朝方则以瓮津地区铁矿资源和建厂土地折合成1200万欧元,占股25%的比例进行合作。
周福仁怎么也想不到,这份看似合理的合同已经为后来双方的纷争,埋下了伏笔。
博弈
很快,变数出现了。2007年,西洋集团收到批准文件作废的消息。对此,朝方的说法是政府曾规定,与外国投资者组建的合营企业,朝方企业占股比例不能低于30%,外资企业最多占股70%。而西洋集团与岭峰会社所签订的合同显然不符合朝鲜政策。
这直接催生了现在记者看到的两份批准文件。
一份由朝鲜经济协调指导局下发的批准文件(扫描件)显示,在这个中朝合资公司中,中方占股75%,朝方占股25%。而在另一份朝鲜商务部下发的文件中,这一比例则变成了中方占股70%,朝方占股30%。
“最初觉得我们出人出资,如果按照7∶3的比例来算的话太亏了,所以要求更多股份,当时还考虑到朝鲜政策是否能通过,但对方一再保证(可以通过),所以才签署合同,现在看来当初就不应该抱着‘赚’了的心态。”
一是抱着“赚”了的心态,二是由于政策规定,中方企业既没有办法从朝鲜政府获得公开发布的政策,更无法和朝鲜政府直接接触,朝方企业就成了朝方政策的唯一传递者和信息源。
周福仁立刻找到李成奎,要他给个说法。“当时朝方拿着这个文件把西洋集团骗到朝鲜,到了朝鲜之后告知中方原文件作废,要求收回,再重新由朝鲜商务部批准。”而在新的文件中,中朝双方股份比例变成了7∶3。据说李成奎主动承诺,两次协议书中所差的5%股份由项目建成后岭峰分红给予西洋弥补。
一方面,对方信誓旦旦,另一方面,第一份协议一签订,西洋集团就开始各种准备工作。前前后后已花了上千万元。箭在弦上,已是不得不发。周福仁妥协了。这是他犯下的第二个错误——在一个不规范的商业环境里,“妥协”看似短期得利,但实为下策。
2009年初,周福仁又遇变数。
偶然间,他听说朝鲜政府要对资源类项目征收25%的资源税。而朝鲜合作方竟从未向他提及此事!此时,周福仁方才发觉,在一个政策极具随意性的国家投资,风险何其巨大。他开始焦虑起来,左思右想,“那时候才投资几千万(人民币),我就想不要了。”
2009年6月,周福仁以公司内有领导去世、中方员工需回国参加追悼会为由,将绝大多数中方员工召回,随后,西洋集团向朝鲜政府发出了正式的停止投资函。
得知消息后,李成奎多次到中国来请求西洋集团继续投资,表示朝方新的资源税政策只是针对新项目,此前签约项目维持不变,并且出具了由朝鲜对外投资协会出具的保证函,承诺给西洋集团的政策30年不变。期间,跟李成奎一同到中国的还有一位叫徐奉日的人。朝方介绍徐为“朝鲜第二经济委员会副委员长”,并称呼其为“徐副总理”。
尽管如此,被股份比例、税收政策弄得逐渐疲累的周福仁,还是不放心。他认为这种保证函没有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他提出如果要西洋集团返回朝鲜,必须要朝鲜最高权利机关的保证函。
终于,李成奎再次找到周福仁的时候,给他带来了一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下发的2009第53号文件,确认双方2006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同有效。
得到保证的周福仁重返朝鲜。他又开始做起“梦”来,甚至计划在朝鲜追建一座年产1000万吨的选矿厂,预计每年可盈利50亿元人民币。
交锋
2011年4月,瓮津铁矿项目终于开始投入生产。西洋集团将150名技术工人派往朝鲜,与这150名中国工人一起工作的还有500名朝鲜员工。在手把手教会朝鲜人员采矿技术后,这一项目在3个月产出了3万多吨质量不错的铁精粉。
眼看投资要有回报了,没想到2011年6月一次突发事件,竟让周福仁彻底梦碎。
2011年6月,一位姓郑的朝鲜科长因为工作不力被周福仁开除了,这本是一次在周眼里看来极为正常的人员辞退,殊不知却成了双方矛盾爆发的导火索。
7月,“徐副总理”专程从平壤开车来到工厂,警告周福仁不要随便开除朝鲜工人。对于这一举动,周福仁认为对方是过多插手自己企业内部事务,属于无理取闹,跟对方吵了起来。
作为一个在中国草根商业环境里成长起来的企业家,周福仁却在朝鲜显得太不懂“政治”。这或许是他犯下的第三个错误。
事态就此急转直下。2011年9月5日,西洋集团突然接到朝方发来的一份文件,文件涉及16个修改合同的意见。譬如资源费收取铁粉销售价格的4%~10%、土地租赁费每年每平方米1欧元、收取工业用海水费用每立方米0.14欧元,而原合同中规定没有资源费和土地租赁费,因为朝方以矿山资源和土地出资折1200万欧元,其中包括了资源费和土地租赁费,修改后相当于重复收费,并且原合同规定中,海水也是不收费的。又譬如电费每度电按0.5欧元收取,而原合同中明确规定每度电0.33元人民币。最严重的修改,是生产的铁精粉为“试生产”产品,不准销售,并且原合同只征收利润10%作为所得税,要改为再征收销售额的25%作为资源税,等等。并且,修改意见再三强调朝方是法人,企业是朝方说了算,而原合同规定中方管理。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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