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CFP供图)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记者昨日获悉,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如果日后出现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生产者将被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缺陷”外质量问题
可要求退货
按照该条例,汽车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表示,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进一步配合信息公开
记者注意到,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该管理条例更便于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和处罚。”昨日,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陈北元律师对本报记者说,虽然上述货值的规定较征求意见稿时降低(2%和50%),但比起以往最高3万元罚款的规定算是进步。
另外,进步也表现在按照以往的规定,汽车制造商确认缺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产品。但是从明年1月1日起,将变成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不过,陈北元指保障车主利益信息公开同样重要。他说,生产商和经销商一般未必会主动披露产品问题信息,它们更多是来自监管部门和消委会的投诉,“这些信息应该公开,以便消费者自行判断。”
玛莎拉蒂召回部分轿车
法拉利玛莎拉蒂汽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将自2012年10月31日起,召回部分进口2012年款总裁S系列、玛莎GT跑车、玛莎GT敞篷和玛莎GTMC轿车, 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日。据该公司统计,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涉及16辆。
该公司表示,受召回影响车辆可能装配了不符合规范的胎压监控控制单元(内部电路板有氧化),继续使用该车辆,胎压监控控制单元的功能会有失效的风险,相关报警灯会点亮。
该公司将对相关车型胎压监控控制单元进行免费检查,如属于不符合规范的胎压监控控制单元,将更换以消除该缺陷。库存车辆将在消除该缺陷后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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