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将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强化监管和服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意见》提出了稳步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完善政策和功能,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延长国内增值链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等发展目标。
《意见》明确,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目前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可暂予保留。此外,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在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制定特殊监管区域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
在功能拓展方面,《意见》明确,在严格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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