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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低保户”“五保户”每月落实7.8元电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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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执行,之前数月资金将补发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宗苗淼)14日,记者从河北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与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电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这些家庭每户每月给予的15度免费电量,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随低保补助一并发放到户。日前,该文件已下发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民政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据悉,为落实《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中免费电量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就免费电量电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按照通知规定,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的15度免费电量,其对应的电费金额(以下简称“免费电量电费”)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的第一档电价标准(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税)计算,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随低保补助一并发放到户。

每月2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向当地市级供电企业提供盖章确认的本月辖区内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纸质汇总表、纸质清单,以及对应的电子数据。市级供电企业在当月的30日 前,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清册,将免费电量电费汇入民政部门指定的资金账户。

据了解,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下月初将免费电量电费随当地城乡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一起发放。通过银行发放的,应在存折上注明“电费补贴”字样,以方便受助群众及时掌握电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免费电量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每度0.52元执行,即每月即按照0.52乘以15度免费电量执行,也就是说,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将得到7.8元的免费用电量的补助。该文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下发补贴,之前数月没有发的钱将予以补发。

按照省物价局及省民政厅的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电网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提供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相关信息,按时将免费电量电费发放到户。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供电企业双方均要明确联系人,出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并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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