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 赵仁伟)记者29日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正在修订中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拟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29日提交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所谓的“临时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以外,并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
此外,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摊贩经营证,并将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条例还要求,食品摊贩经营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食品的品种、经营地点、监督电话等事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悬挂食品摊贩经营证,并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经营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查处流动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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