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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用病死猪肉加亚硝酸盐制熟食 称自己从来不吃(2)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五六角收购四五元一斤卖出

2012年7月18日,涂明远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过认真细致审查,我们在案件背后发现一条购销病死猪的黑色利益链,而涂明远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环。”睢宁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郭鼐介绍说。

据涂明远交代,病死猪都是从本镇的李培明、赵某等人手中收购,“价格每斤不过五六角钱,最多不会超过一元”,而加工后的熟肉制品被以每斤四至五元的价格“批发”出去。

与李集镇毗邻的安徽省泗县瓦房乡的许侠、许素华及黄某等3人,就是涂明远的“老客户”。他们为图“便宜”多次从涂明远家里批发病死猪肉,再每斤加价一元至两元后到附近的集镇上销售。

另外,涂明远的妻子刘翠也多次积极参与病死猪的收购及病死猪肉的加工。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翠、许侠、许素华、黄某4人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嫌疑人李培明、赵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要求公安机关将上述6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并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

因犯罪嫌疑人赵某、黄某二人在逃,公安机关于10月29日将犯罪嫌疑人李培明、刘翠、许侠、许素华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李培明、许侠于10月29日,犯罪嫌疑人许素华于11月4日被睢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加工病死猪肉自己从来不吃

“这些肉我们自己从来不吃。”办案过程中,涂明远等几名被告人都曾说过这样的话。据被告人许素华等人交代,这些肉价格低,“一般卖给农村的老年人居多”。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本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并加重了刑罚。也就是说,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或者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食品进行销售,就构成本罪。这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此类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睢宁县检察院检察长吴为民说。

“目前,我们已针对养殖屠宰、检验检疫、生产销售等环节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各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百姓餐桌安全。”吴为民表示。(丁国锋 马超 王威)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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