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普惠型的农村金融体系——关于河北易县扶贫社小额信贷扶贫创新实践的调研
杨伟坤 李海申 王 涛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当前,我们需要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建设着眼,调整农村金融管制方式,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加快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近日,河北金融学院的学者们通过实地调研,对易县扶贫社小额信贷创新活动进行了深入了解和分析,并提出了加快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的相关建议。
普惠金融体系是国外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尤其是要为目前金融体系并没有覆盖的社会人群提供有效的服务。当前,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离普惠金融体系还有很大距离,主要表现是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远不能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主要依靠现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可能解决有效服务“三农”发展的金融需求问题。因此,需要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建设着眼,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从而推行全面的农村金融改革。
探索与经验
1993年,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次将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引入中国,河北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并成为中国第一个与国际规范接轨的扶贫小额信贷机构。易县扶贫社作为“中国小额信贷第一家”,以“社会企业”的理念为指导,成功借鉴了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新了中国扶贫资金商业化运作模式,使扶贫资金既能入村到户有效使用又能互动双赢持续发展。不仅拓展了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渠道,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使更多农村中低收入人群享受到现代化的金融服务,而且其自身也成功地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成为中国小额信贷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小额信贷机构之一。
近年来,易县扶贫社不仅创新了发展理念,而且在组织机构、运作模式、小额信贷产品、贷款政策与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其主要机构设置为县、分社两级,村级以行政为基础不脱产设有中心、小组,下属5个分社和1个在县城内专门负责对失业、无地农民和乡下农民进城经商以及退伍军人、大学生就业等低收入群体1+1的小额信贷担保贷款机构。其主要运作模式为:加入扶贫社的每5户贫困户首先自愿组成一个小组,再由6至8个小组组成一个“中心组”,由小组自己选出小组长和中心组主任,实行自我管理,以市场利率运作和商业经营管理实现双赢为目标。多年来,扶贫社致力于小额信贷金融风险防范、监测、评估体系机制建设,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了良好的财务内控机制、严格的审计制度、风险预警报告和风险处置制度,坚持把风险管理贯穿到事先防范、事中监督、事后跟踪等各方面。
调研显示,易县扶贫社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扶持当地特色产业和解决民生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也满足了农村、农民、贫困户在发展生产中对信贷资金需求的渴望与期盼。但也要看到,易县扶贫社也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如扶贫社后续资金短缺,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户贷款需求,缺乏小额信贷扶贫相关法律和政策支持等,这些都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启示与思考
农村金融需求的分层,决定了农村金融供给的分层与多元化。因此,应放宽市场准入政策,鼓励在县域内设立与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有序发展;应规范发展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应统筹城乡金融资源,明确各涉农金融机构职责,优化其结构和功能定位,推动金融创新,实现大型金融与微型金融、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外生金融与内生金融的垂直合作和批发贷款机制。与此同时,还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多层次、多元化、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这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也为广大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户提供发展机会。
由国内外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发展的经验可知,只有将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融入服务对象、微观、中观、宏观等4个层面,才能形成一个完整高效、功能齐全的体系。一是在服务对象层面,必须圈定受益人目标群体,重点针对低收入阶层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在微观服务提供者层面,应实现金融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优化结构明确定位,关注金融业社会责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构建分工协作的多层次、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三是在中观市场建设层面,必须建设与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相适应的保障机制。要加强农民金融知识的普及,注重对农民的技能培训和信息指导;不断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培养农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诚信意识;建立完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担保体系、小额信贷行业协会、用于批发的资金和机构等各种融资服务组织;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促进农村金融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解决农村网点不足所造成的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问题,逐步消除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四是在宏观法律政策与监管层面,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扶持政策和监管体系。应加强微型金融立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激励政策和监管机制,保证金融机构适宜的生存空间,使他们有能力持续性地为贫困和低收入人口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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