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财经网讯:日前,河北省物价局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按照国家要求,从2013年1月1号起,河北省已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分别降低了5元和8元。
据了解,新的收费标准是: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今年开始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服务内容不变,仍旧包括保存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接转、办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出具以档案为基础的相关证明。
另外,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毕业后2年人事档案管理费,自毕业后第三年开始征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对已存档案人员,按文件规定时间收取档案管理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和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凭有关部门证明免交档案管理费。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1)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涉及降低收费标准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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