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完么当知、尕藏加木措、完玛草、拉毛当知故意杀人、被告人斗格加、杨毛吉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完么当知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尕藏加木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完玛草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拉毛当知有期徒刑七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斗格加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杨毛吉有期徒刑三年。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夏河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此案,充分保障了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中,法庭为六被告人提供了藏语翻译,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调查、辩论,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夏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15时30分许,夏河县洒乙昂村村民道吉仁青在夏河县扎西奇街欧诺丹增商场附近自焚,被执勤武警发现并及时将火扑灭。道吉仁青当时尚有生命迹象。执勤武警准备实施抢救时,被告人完么当知在现场呼喊、纠集被告人尕藏加木措、完玛草、拉毛当知带头冲击、殴打执勤人员,阻碍执勤人员对道吉仁青施救。当闻讯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劝告围观人员不要影响抢救工作时,完么当知、尕藏加木措、完玛草、拉毛当知仍继续冲击、殴打执勤人员,尕藏加木措还与他人抢抬道吉仁青,致道吉仁青被人趁乱抬离现场,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被告人斗格加、杨毛吉在现场附近起哄闹事,引起大量群众聚集围观,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影响了商业区的正常经营和道路交通秩序。
夏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完么当知、尕藏加木措、完玛草、拉毛当知采取冲击、殴打执勤人员等方式,阻碍执勤人员对自焚者施救,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斗格加、杨毛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完么当知、尕藏加木措、完玛草、拉毛当知共同故意阻碍施救,属共同犯罪。其中,完么当知纠集人员并为首冲击现场,尕藏加木措积极冲击现场并参与抢抬自焚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完玛草、拉毛当知参与冲击现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了庭审。
(原标题:甘肃一起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
责任编辑: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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