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昌平区南口镇镇政府做电工的于志良,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了近10万元水电费。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
43岁的于志良原是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的一名电工。据法院认定,2005年5月至2011年4月,于志良利用其受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委托收取水电费的职务便利,采取私自截留、收款不入账、开具虚假收据等手段,侵吞水电费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2007年4月,于志良还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侵吞水电费押金2万元。于志良共计侵吞公款9.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于志良身为国家机关聘任负责管理单位水电费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从事管理工作的便利,侵吞应当交给单位的水电费,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于志良对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可,又积极退赔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从轻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于志良提出上诉,指出自己的行为并非贪污罪,而应是职务侵占罪。
对此,二审法院指出,于志良受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单位水电费,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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