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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摊位费涨价间隔不得少于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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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河北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强我省农贸市场收费管理,下发了《关于加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河北农贸市场不得在摊位费之外向商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农贸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8个月。

河北农贸市场收费下月分类管理

“4月1日开始,河北将实行农贸市场分类收费管理。”省物价局人士表示,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届时,河北还将规范农贸市场收费项目。据了解,农贸市场可向场内经营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摊位费、根据需要代收的法定税费及经营户独立使用的水电气暖费。农贸市场不得在摊位费之外向商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税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加收费用。

农贸市场收费标准将“从低制定”

“从低制定收费标准”是河北省进一步加强我省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重要原则。据悉,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摊位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运行情况、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按照要求,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由市场开办者根据市场建设或承包费用、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及保险、物业管理、公摊水电费等有关费用及上缴税金和合理利润等确定。对摊位费标准过高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成本情况。

摊位费涨价间隔不得少于一年半

在完善价格政策方面,省物价局还严格限制了收费调整的频率及幅度。据悉,农贸市场向固定摊位收费,应当与经营户签订书面摊位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摊位费标准、摊位面积、租赁期限、相关费用及缴纳方式等内容。

同时,通知还明确,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严禁农贸市场开办者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8个月,收费标准调整的幅度原则上应不超过成本费用变动幅度。”

经营户有权拒缴未公示收费项目

省物价局人士表示,农贸市场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应按规定,将向场内经营户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而未经公示的收费,省物价局人士表示,经营户有权拒绝缴纳。

另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农贸市场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清理规范农贸市场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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