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熊欠狐狸一块元宝无力偿还,于是狐狸便到与之关系要好的动物世界审判署狼署长那里告状,狼法官得知黑熊没钱还,于是便率众到羊的家,欲把羊的万贯家财全部查封。羊不愿意,于是狼法官便指使手下把羊打伤,继而按原计划查封了羊的财产。事后羊四处告状,狼在气急败坏之下,便想方设法把羊当成被告追加到案件中去,继续查封其财产。而且狼还威胁羊说,你要是再四处告就把你抓起来吃掉……影视剧中演绎的动物王国里的一幕,会在文明的人类社会里发生吗?
针对此提问,相信很多人都会回答:“绝对不可能的,法官咋能像狼那样没一点良心呢?”而本刊在这里告诉你,6年前,故事情节和性质类似的事情就在河南省温县发生了,后来虽然河南省高级法院经审查指出了温县法院的错误裁决,但温县法院仍对此不予理睬。 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等还扬言:“这个事情无论告到哪里,最后还得交到焦作市来办,在焦作,无论是市委书记还是县委书记都是我后台,你们随便告。”如今,受害人郑秋平仍在艰难地继续着自己的上访鸣冤之路,寄望于在新一届领导人的领导下,相关纪检部门能够关注和同情他的不幸遭遇,出面帮他维权,并将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殴打无辜,违法办案的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等人绳之以法。郑秋平的实名举报如下:
法院领导滥用职权,错案错办无法无天
无辜之人肝肠脆断,蒙冤六年几近疯癫
——对河南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殴打无辜,违法办案的实名举报
尊敬的中纪委及河南省纪委、省检察院领导:
我叫郑秋平,河南省温县温泉镇北新街人。
我以十分愤懑的心情,向你们投诉河南省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2006年在办理徐修德等三人诉被告豫龙纺织有限公司棉花货款纠纷案件中,滥用职权办人情案,毫无任何根据地把我追加为案件的被告和第三人。违法超标查封扣押案外人我和张法根的财产,将我和我侄子打成轻伤并实施非法拘留,枉法裁判,低价变卖我的财产。使我蒙冤诉讼。河南省高法依法指令再审后,2011年我的冤案才得以纠正。法院查封的财产至今仍不给解封。我要求赔偿六年来我蒙受的经济损失,法院相互推诿不予理睬。
现将岳崇山、杨太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实名控告并举报。请求省、市有关领导给予关注,责成有关部门对岳崇山、杨太平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维护党纪国法。
冤案的起因:徐修德、谢家树、徐建良三原告与被告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棉花货款纠纷案,原告于2006年10月17日向温县法院提起诉讼。三原告诉称2006年9月25日卖给被告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棉花,价款共计43万元。经要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这根本与我和张法根毫无任何关系案件,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一手操纵,办人情案、关系案,违法将我和张法根追加为被告卷入这场官司中……
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立案、违法查封财产,殴打无辜的违法事实。
2006年10月17日,徐修德、谢家树、徐建良三原告与被告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棉花货款纠纷案,原告当日起诉法院当日立案。当晚10时许,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授意并指挥,由立案庭庭长杨太平带领一批打手,出动警车,突然冲进我厂内将大门、仓库、车间门锁砸开,更换新锁,贴上封条,将我和张法根从郑小森、豫龙纺织有限公司抵押还账价值一百多万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资产强行查封,并让我在查封手续上签字。我据理力争地说:你们凭什么查封,查封得有法律文书,原告是谁?标的多少,你们啥都没有,我不能签这个字。岳崇山讲:“你还给我讲法,我说的就是法。不签字给你拘留了。”便让四、五个年轻人将我面朝下打倒在水泥地上,当场将我手腕打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还将我拖到法院强行拘留。我侄子尚占胜去法院探望我,也被法院的人殴打致轻伤并拘留15天。我们对非法查封和非法拘留不服,提出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也被岳崇山、杨太平无理扣押了。据我们事后得知,此案是岳崇山授意立案庭庭长杨太平办的人情案、关系案。三原告没有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就立案并审理案件。没有提供担保和查封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即强行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超标查封。岳崇山、杨太平如此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殴打无辜办人情案、关系案的违法行为至今未受到任何查处和追究。
二、违反程序,制造弥天冤案,手段卑鄙。
岳崇山、杨太平明知强行查封案外人资产主体有误,为了掩盖这违法事实,采取非法追加当事人的手段,指使原告申请追加我和张法根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后又因追加我和张法根为被告无法律依据,又让原告撤回追加申请、又申请变更我、张法根为第三人,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郑小森、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我和张法根分别于2006年10月2日,10日签订的《抵押还款协议书》、《协议书》无效。不难看出岳崇山、杨太平为了人情关系,不惜利用职权徇私枉法,肆意追究无辜。
2004年5月,同街老乡郑小森为参加原温县豫龙纺纱厂竞拍,因资金短缺,向我借款110万元(其中有张法根50万元),双方于当月11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款,将用竟得的全部资产抵偿。协议签订后,自2004年5月11日至5月15日分五次借给郑小森110万元。2006年 10月2日郑小森代表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我和张法根签订一份抵押还款协议,协议约定:郑小森于2006年10月10日清偿借款本息,如到期不能偿还,其愿将豫龙公司盘存的全部资产作价75万元抵押给我和张法根。我和张法根有权变卖或转让公司财产。郑小森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2006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郑小森同意将公司所抵押的资产交付给我和张法根。同时约定:郑小森、豫龙公司在2006年10月10日前因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由郑小森、豫龙公司负责,与我和张法根无关。双方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15日双方进行了抵押财产交接。至此我们双方的借款关系以财产抵账了结,互无瓜葛。
郑小森与我和张法根所签借款协议及签订的以物债协议,与徐修德等三原告毫无任何关系,徐修德等三原告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无权请求确认他人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无效。然而温县法院两次受理三原告的无理之诉,并荒唐的判决郑小森、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我和张法根分别于2006年10月2日,10日签订的《抵押还款协议》、《协议书》无效。(见温县法院(2006)温民初字第1550—1552号,(2008)温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竟而在我申诉再审期间,温县法院对所查封的财产未进行评估即强行予以低价变卖。此案河南省高院发回指令再审后,温县法院依法再审,以(2008)温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判决郑小森与我和张法根分别于2006年10月2日,10日签订的《抵押还款协议》、《协议书》有效。驳回原告徐家树、徐修德、徐建良的诉讼请求。2010年 12月我的冤案才得以纠正,
三、六年的诉讼,官司虽赢,损失难追。
该案其实原本并不复杂。徐修德等三原告诉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棉花货款纠纷,此案与我和张法根毫无任何关系,法院无权追加我和张法根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郑小森、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我和张法根之间所签订的以物抵债的协议中,徐修德等三原告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无权请求确认他人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无效。在徐修德等三原告起诉温县豫龙纺织有限公司的两个案件中,与我和张法根毫无任何关系,徐修德等三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起诉我和张法根。应在程序上驳回其起诉,从实体上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由于岳崇山、杨太平的利用职权非法操纵,枉法裁判至我和张法根被卷如长达六年之久的诉讼中,财产被查封、低价变卖,工厂不能开工生产,公司无法经营,六年来经济损失惨重,受害人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其损失达890余万元。(1、购厂本金136万元,2、租地费用48万元,3、看厂及人工工资30万元,4、六年生产利润650万元, 5、两人轻伤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失30万元,诉讼费1.5万元)错误的判决纠正后,温县法院仍继续查封、变卖我的财产,岳崇山、杨太平的利用职权非法操纵,枉法裁判,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未予查处。在我申诉过程中,岳崇山四处活动,用公款请客,还打电话威胁我:想到哪告到哪告,政法机关我有的是人。再告我还关你。我的冤情无处伸,合法权益难得保障。此外,温县法院副院长岳崇山等还扬言:“这个事情无论告到哪里,最后还得交到焦作市来办,在焦作,无论是市委书记还是县委书记都是我后台,你们随便告。”
2011年5月至今,我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多次找焦作、温县和省法院反映情况,三级法院相互推诿竟无人过问,无人受理。六年来,我赢了一张空头判决书,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护。公平正义何在?
尊敬的领导,在依法治国,惩治腐败的形势下,恳请你们在百忙之中,对我的实名控告和举报予以关注并依法查处,使岳崇山,杨太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我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控告人:郑秋平(电话:13608494885);2013年3月16日。来源:《法制调查》杂志 作者:曾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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