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日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自2013年3月29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200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
2012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再度或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自2013年3月29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中新网财经频道)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